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解除合同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 **經濟補償** :
-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 若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 補償金的計算基于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額外賠償** :
-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如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等,除了支付應得工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應發金額25%的經濟補償金。
3. **損害賠償** :
- 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4. **其他費用** :
- 包括合同訂立時支出的必要費用、為履行合同做準備的費用、合同解除后恢復原狀的費用等。
5. **特殊情況下的補償** :
-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除了經濟補償外,還可能獲得醫療補助費。
- 勞動者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支付經濟補償。
6. **法律依據**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和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賠償原則和范圍。
-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解除時的經濟補償有具體規定。
請注意,具體情況可能因案件細節而異,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需進一步的法律咨詢,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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