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是行為犯。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聚眾斗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對于該罪行,法律關注的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聚眾斗毆的行為,而不必要求實際造成特定的危害結果。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聚眾斗毆行為,即可構成犯罪既遂,并不依賴于是否導致了嚴重的后果。
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聚眾斗毆中雙方是否都要被判?
聚眾斗毆與結伙斗毆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