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 重婚;
2. 與他人同居;
3. 實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 有其他重大過錯。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通常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判定,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賠償金額。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離婚案件都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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