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什么適用條件
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 :
-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較輕的刑罰,如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可以考慮取保候審。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社會危險性低** :
- 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導致社會危險性,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3. **特殊情況** :
- 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如果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可以適用。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
-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羈押了一段時間,但案件尚未結束,且繼續羈押可能不合理時,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5. **其他可能出境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情況** :
- 對于持有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法律制裁,但又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以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應遵守的規定包括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及時到案接受傳訊,不得干擾證人作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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